《婚姻法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(二)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”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第十一条第(一)项规定,婚姻法关系存续期间,“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”属于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。
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第五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,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。”
由此得出婚前财产不转化为共同财产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:
1、必须是婚前足额转化。如以小换大,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一方在财产分配时可多照顾。
2、非营利性。如出租、经营等其收益归夫妻共同财产。
3、双方对此房的产权无相反约定。即房产必须登记在自己名下;双方也无对此房产的书面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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贺彩霞 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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